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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银行桂阳支行与史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住所地湖南省X县X街道X路X号。
负责人:郑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邝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南省X县,系该支行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敏,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史某一,女,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X县。
被执行人:史某二,男,199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桂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X街X巷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史某一、史某二、桂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XX)湘1XXX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史某一、史某二、桂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5月5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史某一、史某二、桂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沪市A股、深市A股、股转系统市场无证券账户,无车辆信息。依法向桂阳县住房公积金、中国人民保险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史某一、史某二、桂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史某一、史某二、桂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9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债务为220078.37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债务为220078.37元。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20078.37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20078.37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