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动纠纷

作者:劳动法律网 (发布时间:2009-6-2 11:14:14) 来源:来源:www.laodongfalv.com 发布时间:2009/8/11 11:31: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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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动纠纷劳动法律网(发布时间:2009-6-211:14:14)赵在郑州承包到一建筑工程,老板让其组织工人干活。2008年5月,我和同村的50几名农民去跟刘某打工。在施…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动纠纷
劳动法律网 (发布时间:2009-6-2 11:14:14)
    赵在郑州承包到一建筑工程,老板让其组织工人干活。2008年5月,我和同村的50几名农民去跟刘某打工。在施工过程中,我不慎摔伤。我要求赵某赔偿,赵某说应该找建筑总公司;我去找总公司,发包总公司说我与赵某签订有用工劳动合同,上边约定有工伤的赔偿,应该有赵某来赔偿。我孤独无助,不知如何是好。请问我该向谁主张赔偿责任。
 
    回答: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项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从该条分析,可以确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应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发包方与包工头应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尽管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不等同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在违法承包的情形下应有发包方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工的利益。这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另一种可能是,假如建筑总公司也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种情形,也应有发包方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劳动者而言,发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仲裁或诉讼时,应将发包方和包工头一起提起,有两方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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