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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养地震孤儿及相关条件? 已回复2008/5/20 19:07:08
如何收养地震孤儿?及相关条件?
律师回复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从以上收养条件可以看出,如果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的,不需要满足无子女和年满30岁这样的条件,但民政部门会对收养家庭进行综合评估,家庭经济收入包括夫妻感情都在评估之列,目的就是为被收养的孤儿寻找一个适合他们成长的家庭。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5/20 19: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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