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孙不养老 姥姥收回赠与房

 来源:青岛晚报 发布时间:2008/8/18 11:13:3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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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8年8月10日张某已是八十多岁的老太太了,平日和外孙刘某住在一起。张某除了现在住的房子外,还另外有一套房子。张某说,因为她年事已高,为妥善处理自己养老问题,她和刘某于2005年11月签订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

      2008年8月10日

       张某已是八十多岁的老太太了,平日和外孙刘某住在一起。张某除了现在住的房子外,还另外有一套房子。张某说,因为她年事已高,为妥善处理自己养老问题,她和刘某于2005年11月签订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将张某所有的两套房屋赠与刘某,由刘某负责赡养老人。但合同签订并办理过户手续后,刘某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并染上赌博恶习,还要把张某赶出家门,把房屋变卖。张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她和外孙签订的赠与合同,判令两套房屋仍归她所有。经法庭依法传唤,刘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赠与合同第五条的内容为:“受赠人保证不发生以下任何情形: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自己的义务。如发生以上任一情形,赠与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诉请撤销赠与。”法院认为,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赠与合同被撤销。

  不履行义务可撤销赠与

  该案审判长李维克说,现原告张某提出被告刘某对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并提出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对此被告的母亲及妻子均予以证实,且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亦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因此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赠与人即原告有权向法院诉请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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