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婚法律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12/3/23 16:45:1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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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丈夫每月工资收入不等,他给孩子的抚养费该怎样计算?  刘女士问:孩子的爸爸所在单位的工资每月不固定,淡旺季差别明显,奖金差额有时竟达到一倍多,因此他每个月的工资数额都不一样。请问离婚时在计算孩子…


  一、丈夫每月工资收入不等,他给孩子的抚养费该怎样计算?
  刘女士问:孩子的爸爸所在单位的工资每月不固定,淡旺季差别明显,奖金差额有时竟达到一倍多,因此他每个月的工资数额都不一样。请问离婚时在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时该如何确定他的工资数额呢?另外,孩子上学后,对于学校收取的各种数额较大的费用,是否还有权要求他也负担一些呢?是否需要把这些都写进离婚协议书?
  答:你丈夫每月的工资数额如果无法确定,可按其一定时期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他不愿意给付抚养费,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离婚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并正式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后方可生效。离婚协议书中条款若有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的,该条款无效。
  二、妻子身体不好,丈夫有抚养义务吗?
  李女士问:我自结婚后不久夫妻关系就不好,直到孩子长大。期间,我做过三次手术,丈夫不但对我不闻不问,经常不回家,且还在外散布谣言说我不守妇道。近来我想到法院起诉,要求丈夫支付我的生活费,赔偿我的名誉损失,请问我这样做可以吗?
  答:你要求丈夫履行抚养义务是可以的,但前提是你因客观条件没有生活来源。要求赔偿你的名誉损失,要看你搜集证据的情况以及是否给你造成了实际损失。
  三、离婚协议未涉及孩子的抚养费和探视权怎么办?
  问:黄某与前妻离婚时,协议书上只规定了两条:一是孩子归他;二是财产归她(前妻)。黄某讲,我是否可以要求前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呢?另外,如果前妻在与孩子接触时给她讲些不利于孩子身心成长以及破坏父女关系的话,我是否可以中止她对孩子的探视权?
  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都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国家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按一方月总收入的20%~30%计算。如果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孩子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可申请法院中止该方的探视权。
  四、孙某是重婚吗?
  孙某问:我于1998年与胡女同居,1999年9月生育一女儿,后二人感情不和,最终破裂,且自2000年1月与胡女分居,至此未登记结婚。2003年5月经人介绍我又认识了苏女,双方感情很好,并彼此拜见了对方的父母。苏女现在与我的父母、女儿一起生活。如今,我想和苏女登记结婚,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我和胡女的关系并希望得到女儿的抚养权。但是胡女收到传票后扬言要反告我重婚,并要求我赔偿她的青春损失,还要争回女儿等。我这算是重婚吗?
  答:首先,你与胡女的“婚姻”因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登记而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你不构成重婚。其次,胡女要求的青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五、姨表兄妹结婚有效吗?
  秦某问:我的女儿和外甥赵某因两人是姨表兄妹关系,作为女方之父,我曾多次阻拦,并告知本村村委会不要为其开具结婚证明,但他们就是不听,并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取得了各种假证明办理了结婚证。请问他们的婚姻有效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所以,如果经查实他们确系亲姨表兄妹关系,那么他们的婚姻就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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